最近是不是被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绕晕了?别急,今天就来给你揭秘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解释三”。这可是个宝藏,读懂了它,你在商海航行时就能少走不少弯路呢!
你知道吗,公司设立可是个技术活儿。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就明确了,那些为公司设立而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者股份,还履行了设立职责的人,都是公司的发起人哦。这可不仅仅是股东那么简单,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呢!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能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时候,如果合同相对人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那可就得看情况了。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说了,如果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那发起人就得承担责任。不过,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那公司就得站出来啦!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还可能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这时候,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同样得站出来。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利,那公司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除非相对人是善意的。
公司没成立,那可怎么办呢?别担心,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来帮忙。如果债权人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人民法院可是会支持的。不过,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那也是可以的。
1. 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行事,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2. 合同签订:公司成立前,发起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明是以个人名义还是设立中公司名义,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3. 公司未成立:如果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债务,所以设立公司时要慎重考虑。
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司法解释三其实也没那么难懂呢?只要掌握了这些要点,相信你在商海航行时一定会更加得心应手!记得收藏这篇文章哦,以后遇到相关问题,随时可以翻出来看看。祝你事业蒸蒸日上,财源滚滚来!